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扬开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权巍,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德(扬州)输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鸿扬路**。
关于***与中德(扬州)输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扬劳人仲案字(2014)第1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其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