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523民初821号
原告:舟山添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24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A2YUY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第三人:舒城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石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9932969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舟山添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舒城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因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舟山添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舒城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添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舒城永达市政路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