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1民初210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华强一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县和平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敏,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强一航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原告陈建明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公 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沙尔·海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