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强一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1民初185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甘令,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汉族,现住新疆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华强一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县和平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敏,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令、***、新疆华强一航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商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