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1民初208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县。
被告:**,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
被告:新疆华强一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县和平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强一航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荆 琪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奴力拉·奴尔哈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