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强一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华强一航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1民初1573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日出生,住伊宁市汉宾乡合作区,34岁
被告:新疆华强一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县和平路36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4021230573066X
法定代表人:杨利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强一航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新疆华强一航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商      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奴力拉·奴尔哈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