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981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铝材总经销,
经营者:***,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城市**铝材总经销与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81民初11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40766.3元(含申请执行费3460元)或扣留、提起被执行人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40766.3元(含申请执行费346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萍乡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等同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