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1民初1000号
原告:萍乡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萍乡市莲花县工业园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10544402207。
法定代表人:刘旦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波,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戈弋,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城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东路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0563533XM。
法定代表人:沈晓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羽佳,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萍乡市莲花县金花山庄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674972412J。
法定代表人:杨益辉。
原告萍乡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萍乡城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202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萍乡城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追加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于2022年1月1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告萍乡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
2
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41元,减半收取5670.5元,由原告萍乡市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小文
陪审员 李建军
陪审员 杨斗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