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323执2058号
***、贵州江河监理有限公司:
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裁字〔2021〕49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江河监理有限公司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本院一案一账号缴纳案件标的款贰万叁仟肆佰圆整(23400.00),缴纳案件执行费贰佰伍拾壹圆整(251.00);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贵州江河监理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应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