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荣成市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82民初2055号 原告***。 被告***。 被告荣成市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荣成市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荣成市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荣成市公安局工程款46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荣成市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荣成市公安局工程款46万元,查封期间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对该债权进行支取(付)等处分; 二、查封期限为2016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17日止。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