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荣成市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82执恢1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荣成市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20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荣成市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1809.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共计5000元。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2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张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