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祥基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基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6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9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中山市**凤镇同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基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粤T×××**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以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路东6号明珠楼聚仁阁301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39××**)提供担保(标的6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其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也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路东6号明珠楼聚仁阁301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39××**)一间,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基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粤T×××**号小型越野客车,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