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1执108号
申请人四川九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科发大道中段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同乐工业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民终4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基电器有限公司的存款2604421.2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