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祥基电器有限公司

四川九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科发大道中段9号、某某基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1执108号 申请人四川九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科发大道中段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同乐工业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民终4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基电器有限公司的存款2604421.2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