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7383号
原告:**,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基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由于原告**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9]4552号仲裁裁决而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基电器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8日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9)粤2072民初17340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明文规定。本案原、被告均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9]4552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两案应并案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故应将本案并入本院(2019)粤2072民初17340号案与该案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粤2072民初1734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