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181执83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福建欣茂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南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6W64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欣茂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福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2022〕调字20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2022〕调字200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