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3904号
原告:山东**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抬头寺镇崇德三大道6666号德州宏光绿色食品有限公司2车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金井二路台湾创业园6号楼5-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6元,减半收取计2083元,由山东**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