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祝钢与湖北华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10321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华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华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