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10321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华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华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