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祝钢与湖北华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民初10321号
原告:祝钢,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华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牛焕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钢诉被告湖北华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祝钢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钢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