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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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2658号
原告湖南开创致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海创科技工业园**加速器生产车间508。
法定代表人管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洱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经济开发**都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卢全定。
原告湖南开创致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洱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开创致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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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原告湖南开创致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