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

荣成市上善船舶维修有限公司、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72民初808号 原告:荣成市上善船舶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港湾街道蚧口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人和镇沙窝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荣成市上善船舶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荣成市上善船舶维修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成市上善船舶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上善船舶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