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72民初59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住山东省泗水县济河街道办事处大沟崖村070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69********。
被告:山***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人和镇沙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DM6852P。
法定代表人:**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重工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11月9日进行了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233.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40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550元、辅助器具费190400元、配置辅助器具床位费4000元、配置辅助器具护理费2400元、伤残赔偿金279846.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032.10元、营养费9000元、两次治疗出院后护理费162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鉴定费2080元,合计607561.81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荣成市翼峰船舶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将船舶除锈劳务发包给荣成市翼峰船舶有限公司,并负责现场指挥、安全管理、登船设施,2018年4月10日,原告在被告的三号码头进行登船搬运工作时,被登船梯挤压左脚,导致左脚搓灭伤,原告伤后在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两次治疗。经原告申请,青岛海事法院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原告左足足趾缺失构成伤残8级,左踝部损伤构成伤残9级,建议误工期180天,两次治疗营养期90天,两次治疗出院后护理期15天,两次出院后护理人数为1人。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荣劳人仲案字[2020]第2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荣成市翼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差额、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3826.60元,合计315599.95元,扣除原告已获赔付的44039.06元,**成市翼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271560.89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由被告山***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之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30000元,以全面解决本案所涉纠纷。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山***重工有限公司支付至原告***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名:***
卡号:62178560000********
开户行:中国银行泗水县支行
三、被告山***重工有限公司如约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不再就其涉案左脚受伤事宜向被告山***重工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四、在原被告达成调解的基础上,原告同意将诉讼请求标的额降低至13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山***重工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12月9日前支付至青岛海事法院。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