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

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某某等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民初227号之一
原告: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人和镇沙窝街。
法定代表人:张军锁,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琳,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法煜,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毅强、陈刚,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彩甜,江西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山东鑫弘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王振琴
人民陪审员  武玉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