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781民初120号
原告:邓某,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戴店社区西山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范某,执行董事。
原告邓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2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6元免于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