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保)之一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保4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1年5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1)鲁1002执保479号执行裁定书,按原告申请保全标的xxx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保全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鲁1002执保47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