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保5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区汪疃镇。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镇。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
申请人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鲁1002执保589号执行裁定书,按原告申请保全标的额xxx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保全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鲁1002执保58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