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002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人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威海市文登区***镇。 被执行人: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 法人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振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元。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明,**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分了两个案件执行,案号为(2021)鲁1002执751号、968号,执行标的分别为**元、**元。根据(2020)鲁1002民初4177号判决书本金**元,利息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与**的代理人协商,利息为**元,加上诉讼费**元,(2021)鲁1002执968号案件执行费**元,共计划拨**元。(2021)鲁1002执751号标的**元已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给于**)执行费**元(单独划拨),(2021)鲁1002执968号案件剩余款项**元,执行费**元,剩余**元理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但由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已告知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配合其他案件的执行)。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