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0009号 原告:辽宁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北西路239-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勇,男,62周岁,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1-2号5-1-2。 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59********。 被告:***,男,42周岁,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79********。 原告辽宁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而在本案中,原告以勇为被告提起诉讼,但经本院审查,依据原告提供的公民身份号码,并非姓名为“勇”的自然人,故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杰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蕃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