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佳德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内蒙古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2民终20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包头市佳德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凡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包头市佳德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3)内0203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全部由鹿宸公司承担。其上诉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 一、一审判决回避和忽视了案涉钢材是特殊型号定制品需要加工切割、双方签订合同目的等核心客观事实,导致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错误。理由如下:1.案涉钢材为特殊规格定制品,并非买卖合同中的一般物。一审中,鹿宸公司与佳德公司均认可案涉“H300*150*3.2*4.5”及“C280*8O*20*3”型檩条需要进行切割加工后才能交付使用,一审法院不考虑本案签订合同的目的错误。本案并非买卖合同纠纷,而是佳德公司需根据鹿宸公司提供的钢材型号尺寸进行定制的加工承揽合同。2.案涉钢材无法交付的原因是鹿宸公司不告知具体切割尺寸导致,且鹿宸公司违反诚信原则找案外人做完了该部分工程。佳德公司在购入“H300*150*3.2*4.5”、“C280*80*20*3”型檩条后,曾就檩条切割尺寸及交付地点与鹿宸公司沟通,鹿宸公司多次表示有意让佳德公司完成项目全部工程量,并对工程量问题进行反复沟通,基于对鹿宸公司的信赖,佳德公司才与鹿宸公司进行了新项目磋商。鹿宸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进一步开展合作为由,避谈檩条切割尺寸及具体交付地点,恶意拖延交付时间,导致佳德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3.鹿宸公司对钢材原材料已存放在加工厂待加工的事实完全知晓。鹿宸公司需要的“H300*150*3.2*4.5”型钢材原材料送至切割加工厂包头市中尚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尚公司)后,鹿宸公司曾与佳德公司一同查看过该批货物,即鹿宸公司对于106吨“H300*150*3.2*4.5”型钢材原材料存放至切割加工厂的事实完全知晓。4.在佳德公司与鹿宸公司一审都认可案涉钢材需要加工的情况下,鹿宸公司均未告知佳德公司切割尺寸。佳德公司负责人曾就该批货物及“C280*80*20*3”型檩条的切割尺寸及交付时间多次与鹿宸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鹿宸公司均未就上述檩条切割尺寸及交付地点向佳德公司进行明确告知,鹿宸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佳德公司无法履行交付义务。5.一审法院回避了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鹿宸公司需要的案涉钢材加工切割后交付的事实。6.一审法院回避了合同履行过程中,佳德公司多次向鹿宸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和微信沟通要求鹿宸公司对存放在中尚公司的钢材提供切割尺寸并明确进厂时间进行沟通协商其却置之不理的事实。 二、一审法院将案涉合同定性为买卖合同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及法庭审理时,均是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来定性,在法庭调查中,鹿宸公司与佳德公司均认可案涉钢材需要加工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从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中寻找本案主张的法律关系,对于鹿宸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明确、理由含糊不清、诉请与理由出现矛盾时,应予以释明,让其明确表态。释明后鹿宸公司仍不明确的,可依据诉请及事实理由,由法院认定法律关系,并询问鹿宸公司意见,鹿宸公司确认的,按照该法律关系进行审理。鹿宸公司拒绝确认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又不予明确的,应裁定驳回其起诉。法官释明权的目的是探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以便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一审法院在立案到审理过程中,均未进行释明工作,导致本案本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错误地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属程序违法。 鹿宸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应予维持。1.佳德公司与鹿宸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及义务。2022年12月26日,佳德公司与鹿宸公司签订了《内蒙古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创业科技园标准化厂房项目凛条、拉条、彩板、玻璃丝绵采购合同》,合同第1项约定,鹿宸公司向佳德公司购买擦条、拉条、撑杆等材料,其中凛条规格型号为C280*80*20*3及H300*150*3.2*4.5;合同第2项约定合同含税总价为1123667元,税率为13%;合同第3项明确约定本合同所涉及的货物无特殊的技术要求;合同第4项约定合同生效且卖方收到买方预付款后15日内交货,交货地点为甲方项目部;合同第8项约定协议签订后买方先支付货物价值的40%作为预付款,货物交付并经买方检验合格后1天内,支付结算总额的100%;合同第10.2项规定,卖方逾期交货达30天或中途拒不履行合同,停止供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佳德公司迟迟不履行供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预付款。双方签订合同后,鹿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佳德公司支付预付材料款449466.8元,收到预付款后佳德公司迟迟不履行供货义务多次催告未果,迫于无奈,至此,案涉采购合同已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其有权主张赔偿损失。 二、鹿宸公司从未有恶意拖延导致延迟交货的情形,且合同中不存在交付的货物需二次加工尺寸等相关条款。案涉钢材为买卖合同中的一般物,且佳德公司始终知晓加工尺寸,2023年6月12日,佳德公司针对案涉合同作出情况说明,载明合同中第一条产品基本情况序号(6、7、8)项包含高频焊凛条二次加工的费用(剪支、切割、打孔、焊接、人工、运输),合计金额195016.5元。佳德公司不可能在不知晓加工尺寸的情况下得出如此精准的数额。 三、案涉材料仓储费系其违约行为所致。放置于切割加工厂的钢材为一般物,且材料仓储费系佳德公司违约所致,不应得到支持。 鹿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佳德公司返还预付货款人民币肆拾肆万玖仟肆佰陆拾陆元捌角(¥:449466.8元);2.依法判令佳德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陆仟壹佰捌拾叁元叁角伍分(¥:56183.35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05650.15元);3.依法判令佳德公司支付自违约之日起预付货款利息(以44946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8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4.案件诉讼费由佳德公司承担。 佳德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鹿宸公司将案涉106吨“H300*150*3.2*4.5”型、55吨“C280*80*20*3”型钢材原材料取回自行处置;2.依法判令鹿宸公司支付“H300*150*3.2*4.5”型、“C280*80*20*3”型钢材原材料货款267870.8元(原材料总货款717337.6元,扣除鹿宸公司已支付合同款449466.8元,为267870.8元);3.依法判令鹿宸公司支付“H300*150*3.2*4.5”型钢材原材料仓储费74130元(仓储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鹿宸公司将全部钢材取回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0日,为74130元);4.依法判令鹿宸公司支付钢材原材料货款及“H300*150*3.2*4.5”型钢材原材料仓储费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1888.5元(利息以34200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2月30日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0日,为11888.5元);5.案件诉讼费及反诉费由鹿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2年12月26日,鹿宸公司与佳德公司签订了《内蒙古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创业科技园标准化厂房项目檩条、拉条、彩板、玻璃丝绵采购合同》,合同第1项约定鹿宸公司向佳德公司购买檩条、拉条、撑杆等材料,其中檩条规格型号为C280*80*20*3及H300*150*3.2*4.5;合同第2项约定合同含税总价为1123667元,税率为13%;合同第3项明确载明本合同所涉及的货物无特殊的技术要求;合同第4项约定合同生效且卖方收到买方预付款后15日内交货,交货地点为甲方项目部;合同第8项约定协议签订后买方先支付货物价值的40%作为预付款,货物交付并经买方检验合格后1天内,支付结算总额的100%;合同第10.2项规定,卖方逾期交货达30天或中途拒不履行合同,停止供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1月9日,鹿宸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材料款人民币449466.8元汇入佳德公司账户。收到预付款后,佳德公司未按照约定向鹿宸公司交付约定的货物。2023年6月12日,佳德公司针对《订货合同书》作出情况说明,载明合同中第一条产品基本情况序号(6、7、8)项包含高频焊檩条二次加工的费用(剪支、切割、打孔、焊接、人工、运输),合计金额195016.5元。2023年6月16日,鹿宸公司向佳德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鹿宸公司认为佳德公司不履行供货义务,多次催告未果,根据合同10.2的约定,其有权解除合同,故行使单方解除权。2023年6月26日,佳德公司向鹿宸公司发出针对《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复函,认为鹿宸公司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要求鹿宸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鹿宸公司与佳德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鹿宸公司要求返还预付货款的主张,因佳德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鹿宸公司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部分,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故对于该主张,该院予以支持。关于鹿宸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合同签订后,鹿宸公司已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价值40%的预付款支付给了佳德公司,但佳德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根据合同第10.2项约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故对于该主张,该院予以支持。关于鹿宸公司要求支付自违约之日起预付货款利息的主张,因鹿宸公司已就其损失主张违约金,故对于该主张,该院不予支持。佳德公司辩称其行为是因鹿宸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拖延交付时间所致,因佳德公司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鹿宸公司有恶意拖延行为导致延迟交货,且合同中不存在交付货物需二次加工尺寸等相关条款,故对于该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佳德公司要求鹿宸公司将案涉钢材原材料取回自行处置的主张,因案涉合同已解除且佳德公司并未履行交付义务,故对于该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关于佳德公司要求支付原材料货款的主张,因佳德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故其请求对方支付原材料货款的主张无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关于佳德公司要求支付案涉材料仓储费的主张,因对于案涉材料所产生的仓储费用是基于佳德公司自身逾期交付行为所产生,故对于该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关于佳德公司要求支付仓储费、原材料货款资金占用期间产生利息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该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包头市佳德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49466.8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包头市佳德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6183.35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鹿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包头市佳德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8856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本诉被告包头市佳德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负担88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849.07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包头市佳德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双方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二、佳德公司对于未交付货物是否存在过错。 一、关于双方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佳德公司上诉主张因案涉钢材需要经过加工为檩条才能进行交付,故双方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鹿宸公司不认可,认为双方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对此,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加工、修理、定作等特定的行为,而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交付一定的物的行为。本案中,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为采购合同,且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交付案涉标的物檩条,符合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故一审判决对于双方法律关系认定准确,应予维持。 二、关于佳德公司对于未交付货物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现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判断: 首先,佳德公司主张鹿宸公司未向其告知切割尺寸,导致其无法交付货物。鹿宸公司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佳德公司一审提交的2023年12月19日其公司***与鹿宸公司***通话录音“***:你好,我们的律师给我打电话了,那个图纸我微信记录上有呀,发给过你啊。***:哪个,你就说哪个?***:咱俩聊的最开始那个给你发的那个图纸嘛,你们发出来才报价的嘛,那要不你们咋报价。***:你给我发了来,你看你看咱俩的微信里头有没有倒知道了哇。***:有。***:啊,那你给他倒对了,你是咋。***:哦不,我就说微信里面不是有这个报,有这个那个啥嘛,就是那个图纸嘛,你,你没看?3月31日号发给你嘛,你还看,就又给我发回来的吗。***:我看啊。***:厂房报价合同压缩文件嘛。***:啊你就说干甚了你就说哇。***:不,我就说你不是说我没给,我们律师给我打电话说,你说我们没有给你提供过尺寸,提供过呀。***:这不是咱们俩的微信,你看咱们2月27日加的微信吧。***:嗯。***:对吧,你这上头你看是不是?我就这些嘛,你翻个,厂房报价和同时3月31日给的,我给的你哇。***:对。***:啊,那你是要甚了,我不明白,你是要甚了。***:我这个上面都有规格都有尺寸了,你们去现场量的哇,是你们给的那甚,我们只是给你报价哇,我又没跟你量过哇。***:啊,对,给你尺寸你报的价哇,你看这上面都有嘛,安全增加的销售合同,连那个安装合同你不是发给我的上面都有嘛,还有个劳务分包的这个三号厂房这些。***:哦,那现在是啥情况了。***:没啥情况,没啥情况,我就是给你打电话,这个东西都有了。***:不是,反正有一个三号吧,那3月31日有一个合同,就是说我打不开啊对比合同,你那不是让我对比价的那个合同吗,那是。***:那是个上面不是都有尺寸吗。***:哎呀我打不开啊。***:我能打开,我电脑上能打开,手机打不开?***:我手机打不开,我不上。***:你发给我,你们现在是什么情况。***:我也不知道你们甚情况了嘛,我每天忙都顾不上看你去关注你这事,现在我那个甚,索总管你这个事,因为我每天忙的哪有故事给弄这个,我们后来就不定了以后,我就移交在索总那,我就不管了。”的内容表明,佳德公司认可鹿宸公司提供过尺寸,庭审中,佳德公司虽抗辩该录音整理材料显示***表示打不开,但上述内容表明,鹿宸公司已经向佳德公司送达了切割尺寸,佳德公司如果存在任何问题,应当在收到文件后及时与鹿宸公司联系,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佳德公司承担。且佳德公司一审提交的其公司***与鹿宸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6月9日上午10:44***:3#厂房钢结构施工图13.pdf,3#厂房钢结构施工图07等8个文件.zip。***:情况说明文字图片(内容为:依照内蒙古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创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檩条、拉条、彩板、玻璃丝绵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221226)中第一条产品基本情况序号(6、7、8)项包含高频焊檩条二次加工的费用(剪支、切割、打孔、焊接、人工、运输),合计金额195016.5元(壹拾玖万伍仟零壹拾陆元伍角))。”的内容亦表明,鹿宸公司向佳德公司提供了图纸,后佳德公司发送情况说明,该说明内容明确案涉合同中约定的6、7、8项为二次加工费用,且金额具体明确,故佳德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佳德公司上诉主张鹿宸公司未向其告知具体交付地点,根据案涉合同第4.2条“交货地点:甲方项目部”约定的内容表明,双方对于交货地点约定明确,且二审中,佳德公司亦对此不持异议,故佳德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佳德公司上诉主张鹿宸公司未确认切割尺寸和交付时间,导致其无法交付货物。因对于是否提供切割尺寸问题,上述已经进行充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因本院认定鹿宸公司已经向佳德公司履行了尺寸交付义务,则佳德公司在收到具体尺寸后应及时履行交付义务,故佳德公司以此为由认为鹿宸公司没有确认交付货物时间而未提供货物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佳德公司主张其已经履行了购买案涉合同约定的檩条原材料C型钢和H型钢的采买义务,但鹿宸公司不予认可,且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佳德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0.5元,由上诉人包头市佳德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