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28民初441号
原告:***,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商南县人,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江西广新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中心物流园区园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8LKB093。
法人:***,公司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广新建筑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西广新建筑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江西广新建筑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