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代兵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9民初6342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代兵,男,汉族,1989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重庆富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YN400J。
法定代表人:***,重庆富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代兵、重庆富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严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轶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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