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3659号
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19号大街(北)1号4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995702284。
法定代表人:方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甜,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明,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7538814208。
法定代表人:张根伟。
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7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申宁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江亮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