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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91执8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9号大街(北)1号4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995702284。
法定代表人:方垒。
被执行人: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439363015。
法定代表人:戴敬民。
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91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690万元、违约金人民币772340.4元(暂计至2020年10月13日,之后以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应负担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5506元、执行申请费人民币6608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未申报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自2021年4月30日起,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已被多个权力机关冻结,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苏省茂华新村一期第A-5幢1单元101室的房屋,已被多个权力机关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的车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灌南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上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1年8月6日,被执行人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690万元、违约金人民币772340.4元(暂计至2020年10月13日,之后以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应负担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5506元、执行申请费人民币66089元。
鉴于被执行人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申报又未履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91执8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施国华
审判员张清华
审判员吴文兵
二○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万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