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4执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法定代表人:方垒。
被执行人: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邱军。
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9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84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528元,执行费1833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自2021年10月21日起,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税务等提起协查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无公积金信息,银行存款少量。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该房地产本院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向首封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转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11辆汽车,目前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上门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584000元及利息,尚需承担本案诉讼费9528元,执行费18335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回告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14执4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张星远
审判员吴文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露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