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东塑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76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东塑管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东塑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81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东塑管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广西东塑管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东塑管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759,341.87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广西东塑管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广西东塑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9,334.87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9,993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