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执3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小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旅游度假区**空调设备销售服务中心。
经营者,***。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城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旅游度假区**空调设备销售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1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旅游度假区**空调设备销售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226273.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