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

某某与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衢民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负责人:***。上诉人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3)衢常交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系浙A×××××号轻型普通货车事发时驾驶员,该车登记车主系***的妻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系浙H×××××号轿车事发时驾驶人员***的所在单位,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常山范围内业务主要由***负责安排。浙H×××××号轿车的登记车主系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法人***的母亲***,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工作中有时也会使用该车辆,主要由该公司员工***驾驶。常山县精正土地勘测有限公司(常山国土局负责管理的国企)作为委托方,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作为承揽方,就常山县乡镇土地开发项目彼此有测绘业务往来。双方的测绘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作为委托方有对承揽方的工作过程及进度进行监理,联系好各测绘项目当地有关人员配合承揽方完成测绘项目,并协助联系解决承揽方作业人员食宿等问题的义务;作为承揽方有按有关规范、规程及委托方要求按期保质完成工程等的义务。2013年3月9日,作为芳村镇国土员的***向常山县土地整理中心(常山国土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提出“芳村镇坞石坑村大坞坪项目符合土地开发立项要求,拟同意上报立项”的意见。同月11日,常山县土地整理中心签发“请测量大队安排测量”的意见。次日,常山国土局测量大队大队长***签发“已安排衢州新浪公司进场测量”的意见。***接单位通知后于2013年3月15日与***联系,两人经商量决定若次日未下雨即前往测绘。2013年3月16日早,因天阴未雨,***一早即前往***住处催促前往。***为完成公司承揽的该项测绘业务,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仍驾驶浙H×××××号轿车,携公司的员工***、***,实习生***等人前往测绘地点,***乘坐浙H×××××号轿车一同前往。途中,***购买早点,之后由***将车开到测绘地点,并进行测绘。当日15时33分许,完成测绘工作后,***等人又一起搭乘***驾驶的浙H×××××号轿车返回常山县城。该车途经常新线11KM+945M常山县辉埠镇东山根村地段时,与对向从常山县城驶往新昌乡方向的由***驾驶的浙A×××××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浙A×××××号轻型普通货车上的驾驶员***、乘车人***、***、***、***5人受伤,浙H×××××号轿车上驾驶员***、乘车人***、***、***、***、***6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无证驾驶而逃逸,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员工***冒名顶替,交警部门作出***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2013年12月2日***以***非事发时驾驶员为由申请交警部门对此案重新调查核实。交警部门经重新查证后对事故进行了重新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等乘车人无责任。事故后,***先后被送往常山县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等多家医院救治。住院104天,花医疗费323810.68元。经鉴定,***双眼失明,盲目5级,评定为二级伤残;上颌窦壁骨折、双侧颧弓骨折、上下颌骨骨折等,遗留张口轻度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时间评定为定残前一日;住院期间需他人护理,出院后需部分护理依赖;营养期限评定为20周,花鉴定费246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合计1488595.81元,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赔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前***表示,诉讼请求中的住宿费及护理用品费用增加2605元,总诉讼标的变更为1491200.81元。另查明,***系常山国土局职工,妻子***、女儿***(1998年9月23日出生),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常山县天马街道梅园小区;父亲***(1928年1月11日出生)、母亲***(1938年11月30日出生),共同居住在常山县东案乡田蓬村。***父母共生育包括***在内的七个子女,其中长子***于2011年10月30日死亡。对双方主要争议的问题:1、有关***认为其不是浙A×××××号车车主,赔偿责任主体错误的辩解。法院认为浙A×××××号车车主系***的妻子,且事发当日是***驾驶车辆,他是实际侵权人,所以理应由其赔偿,如果***认为其妻子要承担责任,依法也应当证明其妻子有相应的过错,但***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故***的相关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2、有关***要求***与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以及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认为***行为与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无关,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不同意赔偿的辩解。法院认为,作为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的员工驾驶车辆完成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承揽的工作,***的行为显然是一种职务行为,至于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所辩称的,***不是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且事发当天下雨无法测绘,***未经领导同意,属私自出车;肇事车不是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的,系***私自拿***私自借用的钥匙使用等理由,且不讲是否属实,即使属实亦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工作违规,只能内部处理,对外不能对抗受害人的权利。故***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现受害人选择***的所在公司赔偿,理应获得支持。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的相关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但***和***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伤害,并能够确定双方的责任,应当由***和***所在公司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3、有关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认为他们的测绘工作受常山国土局的领导和指使的辩解。法院认为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4、有关***、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就具体赔偿项目的辩解。法院认为,***依据非正式票据提出的相关费用、无证据证明的误工费、要求过高的护理费及住宿费、无赔偿依据的日用品费用不能予以支持,并结合证据材料、相关标准、***的诉请确定***损失情况如下:医疗费323810.68元、护理费246522元(6000元+40087元/年×20年×30%)、住院伙食补助费3120元(104天×30元/天)、营养费4200元(20周×7天/周×30元/天)、交通费10566元(按实际)、住宿费11440元(104天×110元/天)、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686752.2元(34550×20年×92%+21545×3÷2+10208×5÷6+10208×6÷6)、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鉴定费2460元,以上合计1333870.88元。并认为交警部门关于本案的第二次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责任分配妥当,可以采信,并参照确定各侵权人的赔偿比例。根据本案的事实,法院确定责任主体双方之间的赔偿比例为5:5。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理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因***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赔偿,但由于有其他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依法应当预留份额,法院依照两受害人损失的比例酌定预留4000元。***系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的员工,系履行职务中致人伤害,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而造成的损失116000元。二、***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而造成的余下损失的50%,计608935.44元。三、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而造成的余下损失的50%,计608935.44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有履行内容的均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47元,减半收取9124元,保全费1281元,合计诉讼费10405元,由***负担964元,***负担4080元、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负担5361元。判决后,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要求上诉人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理由:一、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事故当日是雨天,***明确告知过***雨天不去测绘,且根据上诉人公司规定,雨天不能测绘。***借用浙H×××××车辆,实际是为搭载朋友去农家乐。***借用车辆后应对车辆行使管理权,有负责保障车辆安全行驶的义务,其酒后将其借用的车辆交付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存在明显过错。***履行的是测绘职责,并非上诉人指派的驾驶员,其实施的驾驶行为与职务无关,故事故应由实际车辆借用人***和无证驾驶的***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三、原审判决认定责任显失公平。交警部门不能以后来查实***无证驾驶后就改变了原先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而将原认定的***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改变为同等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明显错误。被上诉人***未靠右侧行驶、不按规定超车是导致交通事故的最直接原因,不论***是否有驾驶资格,都无法避免事故发生。四、原审认定赔偿责任主体上的尺度和依据不一。***没有证据证明车主应承担责任,应由车辆驾驶人承担,而在认定浙H×××××赔偿主体时,却让既不是车主也不是车辆驾驶人承担责任。五、原审相关赔偿费用认定错误。住宿费的计算只有在外地就医不能住院的情况下才能支持。认定交通费过高。***答辩称:一、上诉人称***为浙H×××××车辆实际借用人,没有任何证据且不合常理。***代表国土局配合上诉人测绘工作,如果***自己要用车完全可以由单位派车,***是为完成公司工作而使用公司车辆。浙H×××××车主***既是公司职工,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母亲,可以确定该车辆为公司用车。二、***的测绘行为与驾驶行为不能割裂开来看待,***为完成测绘工作,使用车辆属履行职务行为。***驾驶过车辆与后来事故发生没有必然联系。一审庭审中上诉人称***私自用车,二审上诉又称***借用车辆,上诉人前后矛盾是为了逃避责任。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车辆并负事故同等责任是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是知悉的并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原审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四、上诉人与常山县国土局属合同关系,上诉人履行测绘并不受国土局指派。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没有任何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结合各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所受损失是否系***因执行工作任务所造成,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所涉测绘业务系上诉人公司承揽的测绘项目,根据常山县国土局负责管理的精正土地勘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测绘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上诉人承揽常山县有关乡镇土地开发项目的测绘工程。受害人***作为芳村镇国土员在接到单位“已安排衢州新浪公司进场测量”通知后与上诉人公司员工***联系测绘事宜。2013年3月16日,为完成上诉人公司的测绘业务***与***前往测绘地点进行测绘,返回途中发生本案事故。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等乘车人无责任。***系上诉人公司员工,为完成公司所承揽业务致人损害,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一审中主张***系私自用车,上诉又主张系***借用车辆存有过错,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对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亦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关于住宿费与交通费,原审法院凭据凭实计算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89元,由上诉人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