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

某某与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民申字第9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 再审申请人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衢民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浪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常山范围的业务并非由***负责,新浪公司的测绘项目是受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安排,***系其员工,故新浪公司是受***安排;事发当天天气下雨,新浪公司并不知晓***与***一起去测绘现场,浙H×××**号轿车并非新浪公司车辆。(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是测绘人员,而非司机,其于3月16日开车至测绘地点新浪公司并不知情,且部分路段为***本人驾驶,故原审法院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三)原审法院计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有误。(四)***本人也有过错,应当适当减轻新浪公司责任。新浪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答辩称:(一)***系新浪公司员工,浙H×××**号轿车亦由其使用,***并不知晓其没有驾照,***前往测绘地点系为配合新浪公司完成测量工作;(二)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应以确认,***系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故应由新浪公司承担责任;(三)经事故认定书确认***无责任。 本院认为:(一)新浪公司是否应对***受伤承担责任。根据查明事实,***系新浪公司员工,***系常山县国土资源局职工。本案所涉测量项目系新浪公司承揽,委托方为常山县精正土地勘测有限公司(常山国土局负责管理的国企)。2013年3月16日,***在接到常山国土局“已安排衢州新浪公司进场测量”通知后与***一同至测绘地点勘测,返回途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等乘车人无责任。***系执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新浪公司作为***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并无不当。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对案涉交通事故无责,故新浪公司认为***存在过错的主张难以成立。(二)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问题。经查,***有被抚养人三名,分别为***女儿***(1998年9月23日出生,城镇户口),父亲***(1928年1月11日出生,农业户口)、母亲***(1938年11月30日出生,农业户口)。***父母现有子女六人,故原审法院计算依据上述被抚养人的年龄以及户籍所在地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综上,新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衢州市新浪测绘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