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与黎某某,贾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9民初10111号
原告:邓某某,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被告:贾某某,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黎某某,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陇南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贾某某、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原告邓某某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