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东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陇南市东诚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20民初6001号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员工,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陇南市东诚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北山东路东诚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陇南市东诚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喻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