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273号
申请人:广东亿鑫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滘镇南城村南城工业区第三小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6421021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澳伟路5号2栋1013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68996J。
法定代表人:***。
广东亿鑫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深圳市格**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78232.51元(账号:×××12,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创业路支行)。广东亿鑫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亿鑫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深圳市格**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78232.51元(账号:×××12,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创业路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东亿鑫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