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内0303民初605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成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某某高级中学,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利民北路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某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某某高级中学(以下简称:乌海某某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乌海某某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工程质保金324000元;2、要求被告自2024年11月11日起,以32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至工程质保金付清之日止;3、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宿舍楼、餐厅项目,工程地点为海南区公乌素小学院内,并对工期、合同价款等进行约定,原告依约完成合同约定工程,最终双方结算价款为108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剩余工程款3%为质保金,待质量缺陷期满后全部付清,另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款,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现上述工程已于2022年11月10日验收完毕,被告依约应当退还其暂扣的工程质保金324000元。质保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予以退还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乌海某某中学辩称,一、原告诉讼请求应当全部驳回,建设施工合同时间约定2022年9月16日竣工,但是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完工,导致被告学校师生无法按期使用宿舍楼,按照合同第108页7.5.2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二、被告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通知原告进行维修,原告并未履行相应的合同约定,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修复,该费用应当从工程质保金扣除。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13日,内蒙古某某公司与乌海某某中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7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9月16日,签约合同暂定价为850万元。付款周期:开工前预付工程款总造价的30%,主体封顶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40%,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7%,预留3%质保金待质量缺陷期满后全部付清……。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5.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质量缺陷,承包人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1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5.2缺陷责任的具体期限: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15.3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最终审核后总结算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一年后无息支付总结算造价的3%给承包人,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缺陷责任期满二年后无息支付剩余部分的保证金(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1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合同签订后,内蒙古某某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工程完工后,内蒙古某某公司、乌海某某中学、监理等单位于2022年9月20日、2022年11月10日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结论:质量评价为合格。乌海某某中学按合同约定预留3%质量保证金,即324000元。
2022年11月,因工程出现电路、水管阀门、门框门锁、暖气、房顶漏水、墙面开裂、墙砖掉落等问题,乌海某某中学负责人多次通微信通知内蒙古某某公司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维修,履行合同维修义务,但内蒙古某某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2022年9月1日,乌海某某中学与山河居建筑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维修委托合同,乌海某某中学委托山河居建筑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对学校日常设施、设备需要日常维修维护,主要维修内容:水电、门窗、家具、墙面地面。维修服务期限为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0日。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22日,乌海某某中学支付山河居建筑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男生宿舍木门维修费1400元、男生宿舍锁具维修费960元、男生宿舍卫生间电路维修费19000元、校区主电路更换费108500元、校区混泥土地面拆除费13800元、校区混泥土地面恢复费25300元、宿舍卫生间顶维修更换费9900元、食堂楼顶防水新作66000元、宿舍顶防水修复费22000元、食堂蒸房电线控制器3900元,共计维修费用27076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内蒙古某某公司是否对其承包工程承担维修责任的问题。
根据乌海某某中学提供乌海某某中学负责人与内蒙古某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资料、图片,内蒙古某某公司在工程竣工后,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期间工程出现电路、水管阀门、门框门锁、暖气、房顶漏水、墙面开裂、墙砖掉落等问题。经本院审查,内蒙古某某公司在质保期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属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内蒙古某某公司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二)乌海某某中学是否应当支付内蒙古某某公司质保金324000元的问题、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11月11日起开始,以324000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至工程质保金付清之日止的问题。
1、根据合同约定:15.3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最终审核后总结算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一年后无息支付总结算造价的3%给承包人,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缺陷责任期满二年后无息支付剩余部分的保证金。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本案中,案涉工程项目于2022年11月10日验收,后因工程质量问题,乌海某某中学要求内蒙古某某公司进行维修,但内蒙古某某公司未对其进行维修,乌海某某中学委托山河居建筑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维修工程电路、水管阀门、门框门锁、暖气、房顶漏水、墙面开裂、墙砖掉落等并无不当。乌海某某中学自述,委托山河居建筑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维修支出维修款270760元,根据山河居建筑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维修明细及银行付款凭证,经本院审查,该维修明细中更换电缆问题并非是内蒙古某某公司造成,乌海某某中学和监理公司也存在一定责任,本院酌情考虑该维修费核减45%,即121842元为宜,该维修费用应当在工程质保金中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乌海某某中学支应当支付内蒙古某某公司剩余质保金324000元-121842元=202158元。
2、本案中,因案涉工程项目于2022年11月10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保期限届满时间至2024年11月11日,乌海某某中学应当在工程质保期限届满之日起支付内蒙古某某公司质保金,现内蒙古某某公司诉请要求乌海某某中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乌海某某中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自2024年11月11日起,以202158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至工程质保金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乌海市某某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02158元;
二、被告乌海市某某高级中学支付原告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11月11日起,以202158元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至工程质保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保全费2140元,由原告内蒙古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828元,由被告乌海市某某高级中学负担受理费4332元、保全费2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约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