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304民初305号
原告:乌达区某某建材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经营者:许某某,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某,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内蒙古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达区某某建材店诉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达区某某建材店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达区某某建材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达区某某建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5.52元,减半收取1772.76元,由原告乌达区某某建材店部负担(原告乌达区某某建材店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安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