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某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殷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6062号 原告:江苏某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男,198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江苏某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某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江苏某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某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