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5507号
原告: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山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210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7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907元(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汤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