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507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某某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5507号 原告: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山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210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7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907元(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汤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