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执41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迈特汽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柴油机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凌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迈特汽轮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凌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8)苏0281民初121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70527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迈特公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被执行人迈特公司已停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叶 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 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