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执73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山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8)苏0281民初174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2万元及诉讼费7195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