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1813号
原告: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国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国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