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4409号
原告: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沈家浜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皇家动力(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坦路西区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皇家动力(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1,302元,由江苏江凌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余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