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11民初10288号
原告: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景华工业园区**路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672499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身份证号:41032819********。
委托代理人:***,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佳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A座Q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6DA02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佳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4元,由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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