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省佳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11民初10288号 原告: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景华工业园区**路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672499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身份证号:41032819********。 委托代理人:***,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佳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A座Q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6DA02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佳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4元,由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