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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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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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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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1083执15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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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泓联特种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桃村李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夏东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泓联特种纸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3民初3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电子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泓联特种纸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及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山东泓联特种纸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乳山市白沙滩镇桃村李家村土地证号为【鲁(2002)乳山市不动产权第0×**】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因该宗不动产与本村村民存在争议暂不宜处置;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泓联特种纸科技有限公司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泓联特种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东泓联特种纸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我院已对其财产进行了财产确认,会定期对其确认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有财产我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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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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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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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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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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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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